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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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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及其实践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及其实践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边疆山区省份,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解放以来,省委、省政府从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使边疆民族地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本文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的演变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相关的经验,以保证特殊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对于建设和谐云南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省委省政府一直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致力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

      (一)保护少数民族人身自由

      新中国成立前,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极不平衡,25个少数民族大体划分为四个层次的社会经济形态:一部分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和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一部分是奴隶制社会;一部分处于封建领主制或封建领主制向地主经济过渡阶段;一部分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贵族、头人或奴隶主,没有人身自由。不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就无法实现。新中国成立以后,省委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按照各民族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分布地区,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采取四种类型的方式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确保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一是对内地进入封建地主经济的几个少数民族,采用同汉族一样的方式完成土地改革任务。二是对介于内地与边疆之间地区采取缓冲区土地改革。三是对处于封建领主制、奴隶制地区,采取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四是对处于原始公社末期或由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少数民族,实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改革,使云南各族人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

      (二)识别确认少数民族成分

      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 云南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识别考察从云南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到1953年底,全省各地统计的民族名称共有400多个。为了确定民族成分和族称,1953年组织了大批民族学、历史学、语言学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全省范围开展大规模的民族调查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1979年6月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正式确定基诺族为云南的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至此,经国务院正式确定公布我省单一的少数民族共有25个(人口在5000人以上)。2009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克木人、莽人归属为布朗族。

      (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

      旧中国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云南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的、准确的称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云南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等,对没有侮辱性含义的少数民族称谓,也根据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更改。如将“猓猡”改称为“彝族”,“俅人”改为“独龙”,“山头”改称为“景颇”,“攸乐”改为“基诺”;“缅宁”改为“临沧”,“顺宁”改为“凤庆”,“蒙化”改为“巍山”,“镇南”改为“南华”,“平彝”改为“富源”,“卡瓦山”改为“阿佤山”,“苦聪”改为“拉祜”。同时对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司法机关对此种控告必须负责予以处理。2003年5月26日,省民委和省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使用少数民族称谓和云南省少数民族有关数据的意见》,2004年1月,省民委发布了《关于正确使用民族称谓问题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称谓进行了规范。

      (四)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历史上云南少数民族之间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有很大的民族隔阂。解放初期,为消除这种隔阂,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派出访问团、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还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在团结民族上层的基础上,大力调解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纠纷,进一步疏通了民族关系。认真遵守宪法规定,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坚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迅速纠正了破坏民族团结、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所谓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仍然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通过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党和政府还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至2007年,云南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已签订到全省1305个乡(镇),8718个村委会和社区、324个企业和农场、2018个宗教活动场所,全省民委系统共创建440个民族团结示范点。

      (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从50年代初,省委、省政府就认真贯彻落实这项重要制度。

      中央访问团到达车里

      1.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在建立自治地方过程中,首先是组织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文件,使他们认识到实行民族自治的重大意义、目的和具体内容;二是成立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三是召开各种类型的干部、群众和民族上层人士会议,充分协商成立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大问题,诸如自治区地方的名称问题,区域界限问题,自治地方首府的地址问题,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府委员名额的分配问题,以及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间的团结问题。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召开各民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机关组成人员,最后宣告自治地方政府正式成立。至1990年,云南省共成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让民族聚居区实现了自治。

      2.杂散区的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分布特点是小聚居、大分散杂居,全省129个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没有一个单一民族的县。除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外,其余县都是少数民族杂居、散居地区。全省2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18个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其余阿昌、德昂、蒙古、基诺、布依、水、满等7个民族,因在当地所占人口比例较小,不具备建立自治县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的有关规定,先后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截至200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的196个民族乡,且各民族乡乡长都是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为了保障杂居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历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历届省政协委员中,均有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省里在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大力帮助杂居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开展修路、通电、扶贫、科技下乡等一系列工作,加快了这些地区早日改变面貌。

      3.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规建设。一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国率先制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还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规。到2009年3月,云南省先后制定了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6件、自治条例38件、单行条例89件、变通规定7件。二是充分实行依法行政。云南各少数民族人民依照法律,以平等的政治地位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还行使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在各民族权益保障方面,全省除已建立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外,还在各民族散杂居区建立了196个民族乡,自治民族和自治地方都是全国最多的。在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充分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云南各少数民族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要有一名代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方面,不仅调动了各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本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积极性,而且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各项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农牧业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产业,一些地区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地区铁制农具尚未得到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云南民族地区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

      (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发展

      穿山越岭的成昆铁路

      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发展。解放初期,云南民族地区工业基础极小,有的地区是零基础,而且区位偏远,交通不便,工业成长性限制因素颇多。因此,在建国初期,国家在“156项”重点建设项目中,先后安排个旧电站1―2期工程、云南锡业公司、东川矿务局、会泽铅锌矿、贵阳至昆明和成都至昆明铁路干线工程,以及非重点项目有昆明中波发射台,帮助云南发展工业。六七十年代,国家在以备战为主要目的重大经济战略转移的三线建设中,把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云南民族地区,同时还在调整全国工业布局中,安排了一批新的重点建设项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和省政府优先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安排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项目,并实行投资倾斜,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这些地区。先后开工建设了鲁布革电站和漫湾电站,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有色金属基地和磷矿基地建设。在交通水利建设上,自1984年起,先后实行以工代赈、资金扶持帮助民族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自1991年起,交通部每年投资350万至400万元,用于云南省41个贫困县的交通建设,交通部还把云南怒江列为扶贫对象。1992年至1996年,国家对云南战区采取恢复建设措施,通过安排七县战区恢复建设专项资金,水利、电力、交通、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以工代赈粮食、以工代赈资金、战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外汇、财政、税务、银行的优惠照顾对战区恢复建设进行了大量投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入力度,实现了乡乡通路工程,水电和火电建设取得新的成就,教育和卫生等设施建设也有很大的改观,面向东南亚大通道建设取得很大成就,数字乡村工程、农村绿色光亮工程、边疆文化长廊体育设施建设工程正进一步深入。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到213.91亿元。

      2.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1)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2)实施恢复民贸“三照顾”、民族机动金等照顾政策。(3)从1980年起,民族自治地方由山区到坝区逐步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4)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在粮食稳步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油料、烤烟、甘蔗、茶叶、药材、水果、冬早蔬菜等经济作物和热区作物;发展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重点是发展以户办、联户办、村办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矿业、商业和服务业,并对少数民族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放宽办证条件。(5)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6)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初级市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1984年5月,省政府制定了关于放手发展专业户、重点户,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12条政策。颁布了《关于减轻个体户和联户经营拖拉机运输业税费负担的规定》、《云南省贫困地区有关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政策。(7)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988年设立了山区民族地区农业灌溉“三地”建设专项补助费,每年3000万元资金用于山区民族地区的水浇地建设补助。1989年至1994年投入1.68亿元资金解决人畜饮水困难。1993年设立了山区试点乡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对民族地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投资分摊给予照顾。同时,通过易地扶贫,解决自然条件恶劣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存问题。

      3.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一是对民族地区的社队煤矿进行资金扶持。二是对开发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给予照顾。云南省颁发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采矿业采取优惠政策。1994年颁布《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规定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要给予优惠扶持。三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作出特殊照顾。1980年省政府规定加速荒山造林速度,对群众造林实行奖励办法。1986年云南规定贫困地区出售木材,除应规定保护价外,只交纳育林基金、林区建设发展基金,产品税由经营木材的单位缴纳。四是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先后制定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

      4.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解放初期,党和政府组织“牛背商店”、“驼背商店”、“大棚车商店”,深入少数民族的山乡村寨、草原帐篷,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土特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生活日用品。在60年代,云南坚持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确定了涉及服装、鞋帽等16个大类4000余个民族用品采取建立专门生产基地、优先保证生产资金和原材料供应、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1973年4月,财政部、商业部发出《关于重申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民族贸易制定了技改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收、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多项优惠政策。1991年以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颁布“民族贸易优惠利率”政策。“八五”期间,国家对426个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2300多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信贷、投资、税收和商品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并设立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200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进一步明确了该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云南省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有57个,其许多产业的发展均与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密切相关。2008年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乡镇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家电下乡”工程。

      (二)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力度

      在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从1984年起云南就实行了民族地区“边境小额贸易四项原则政策”,其内容是: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负盈亏。此项政策推进了云南民族地区边境贸易的红火发展。1985年,云南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给予照顾的政策”,云南外汇留成50%。当年还颁发《云南省关于边境贸易的暂行规定》,决定恢复边境小额贸易,对边民互市范围、税收以及其他经济贸易活动都作了放宽和照顾。全省26个边境县(市)陆续恢复和发展了边民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1990年实施对“边境市县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优惠照顾政策”,将云南的畹町、瑞丽、河口、景洪市县列为沿边开放市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1996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税收等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进入新世纪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更趋活跃,边境贸易迅速发展,逐步变成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至2008年底,云南省已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25个,全省建立了20个口岸,还有90多条边境通道、100多个边民互市点。

      (三)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

      1.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除关税、盐税和国营企业外,所有在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均由其统收,而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支出,亦由其统支。统收统支有余的,上缴中央;不足的,由中央补助。1955年起国家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并于1956年至1964年对云南专设直接过渡经费。1964年中央对云南给予自治区财政体制照顾,并设立了“民族地区机动金”,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增收部分均不上缴省,全额留自治地方。1972年至1975年,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7年,国家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制度。1980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86年,国家设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80年代初,国家改革财政体制管理模式,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后,仍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当照顾政策”。如设立“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边疆地区建设专款和建设事业补助费”、“民族机动金”、“高于一般地区的财政预算预备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对原有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保留下来。1991年至1995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继续保留下来。1995年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专门增设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性倾斜,政策性转移支付额随国家财力增长不断增长。1998年,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近29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48%。2000年起,在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将民族地区每年增值税增量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此外,国家在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和提高工资、减免农牧业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对民族地区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

      2.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政策。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少要、多给、价格公道”的财经政策。1950年至1952年,云南采取过渡性的征税办法,全省无统一规定。1953年至1957年,统一边疆地区税制。1957年至1983年,边疆地区税收在执行中作过4次调整。一是1957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边疆民族地区缴纳工商各税暂行规定(草案)。主要征税对象是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征税范围、减免税等方面,比内地仍有很多区别。国家规定减免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如内地征货物税的税目有91个,边疆只列举粮食等9个,未列举的不征税。营业税分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等不同经济性质给予区别对待。文化娱乐税只限于向专门从事电影放映的电影院、场征收。屠宰税仍实行原有的减免规定。1958年10月,全国工商税制进行简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边疆民族地区原则上按工商统一税条例执行。二是1963年5月,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列举了熏烟叶等19个品种(内地征106个品种)征税,未列举的都不征税。对边疆生产烟、酒、糖等3类产品的8种主要应税产品调低税率,由省统一规定调低幅度。对服务行业只列举饮食等9个项目(内地征35个项目)征收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的减免照顾,由地、州审批。农民互换自用的大牲畜和购买种畜,免征交易税。三是1973年1月,在全国改革税制的同时,云南规定在边疆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个税种,征收工商税的税目列举了烟丝等产品和商业零售等22个税目(内地征税税目多一倍),有11种产品的税率低于内地,对边疆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和社员照顾更多。四是1980年,省委决定对经济发展缓慢的迪庆、怒江两州,只保留原木、酒两个产品和商业零售、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工商税,其余税收一律免征两年。

      198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期间,云南重新制发了边疆民族地区税收暂行规定,主要特点是:(1)征税的税种、税目比内地少。内地征10个税种,边疆只征7个税种。征产品税的税目内地205个,边疆45个。(2)税率比内地低。(3)对迪庆、怒江两州的特定政策延续到1988年底。(4)边疆农村集体和个体经济只列举16个,城镇只列举45个产品征税,农村从事养殖、运销、商业、服务和运输的专业户、重点户,1988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1989年12月,云南规定对边疆民族地区新办的城乡集体企业,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生产销售铁、竹、木制小农具和竹家具以及小型电力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为便于各地及时处理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把一部分税收减免的批准权限下放给地、州一级税务局掌握。1991年至1995年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1992年开始,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还减免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政策。同时,国家对12大类18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免税及减税。1993年至2000年,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新增贷款实行“三不限一免税”政策。1994年实行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三年的政策,并对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的税收给予优惠。进入新世纪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云南对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3.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金融贷款政策。1978年以前至1995年,国家对民贸企业实行优惠贷款,1983年国家设立扶贫贷款政策,云南73个贫困县属发放范围。1990年,国家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础人行贷,云南有19个自治县属发放范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执行过的优惠利率政策还有,农机专项无息贷款,棉布赊销贷款,化肥和小水电专项贴息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等。199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和新华书店的流动资金贷款,11月还规定对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云南219个)的流动贷金实行年利率为5.76的优惠贷款。同时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贴息。“八五”期间,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贴息贷款用于民贸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安排300万元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2002年至2005年,新建、改造了57个民贸县的100多个企业的网点仓库。1996年在全省25个乡进行扶贫试点中,又推出“小额信贷”和“实物信贷”扶贫方法。2000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小额信贷重点扶持地区已按照全省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基本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项”的特点。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6月底,云南分行累计发放小额信贷到户贷款26亿多元,受益农户达140万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4.推行对口帮扶与横向联合政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推行对口支援政策,由汉族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对口支援。如上海延安医院落户云南昆明,上海静安医院对口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每两年选派一批医务骨干参加西双版纳医院的工作;上海还在机床、冶炼、制药等行业派出一批又一批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落户云南。改革开放后,上海继续对口支援云南,帮扶内容是: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原则,以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带动广大贫困农户解决温饱问题为重点,做到帮扶到乡、帮扶到村、帮扶到户,同时依托当地资源,发展#from 本文来自九象www.jike120.com,全国最大的免费范文网 end#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原料的加工业,目标是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国家专门就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在加强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积极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

      5.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打开新解放的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群众办了许多好事、实事。一是发放救济粮和救济款。二是无偿发放生产工具。三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的帮助。1984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决定采取措施帮助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的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几千万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从1985年起,国家对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赊销布匹和絮棉。1986年云南还对温饱尚未解决的贫困乡、村、户不再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并对贫困地区免收农田灌溉水费。从1990年起,国家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并继续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投入。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帮扶力度,通过兴边富民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除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

      6.兴边富民工程。1999年以来,云南在边境民族地区实施以基础设施建设、安居温饱、免费义务教育、文化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兴边富民行动”。从2000年起,省民委牵头对边境沿线乡镇、人口较少民族和藏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实行免除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三免费”教育,124.8万名农村中小学生受益。云南省还通过“3+1”对口帮扶模式(即由1家大型企业、1家科研院校、1家金融企业对口帮扶1个边境县市的模式),从人、财、物各方面对边境25个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不留死角。2005年2月,云南正式启动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年内完成边境地区总投资20.21亿元。此后的3年,中央、省、州(市)三级财政共投入资金达54.24亿元,有力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2005年8月4日,国务院扶贫办等十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2008年5月13日,中央13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力度,实现全方位的扶贫工作,为兴边富民工程提供了保障。2006年9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年)》,决定对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7个人口较少民族享受特殊扶持政策。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兴边富民6大工程30件实事安排下达总投资已达60.03亿元,并且每年有75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福贡县实施异地搬迁项目建设的新村

      三、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立场,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

      (一)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1.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上世纪五十年代云南陆续设立了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中小学。五六十年代,云南根据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生上学难的特点,开办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管吃、管住、管穿的政策。1952年至1965年,国家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1990年后又恢复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1973年至1983年,云南边境一线20公里中、小学学生享受每生每年100元的生活补助费。改革开放后,云南加快了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从1980年起云南采取了在边疆县重点办好一所民族完小,对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或者实行食宿包干等办法,拨专款建立了40所寄宿制民族中小学。从1985年起减免贫困户子女学杂费。1986年拨专款举办3000所半寄宿制高小。1988年后云南每年拨出专款,以奖代补改善民族中小学和半寄宿制高小的办学条件,并在33个贫困县和省教育学院实验中学及云南师大附中举办35个民族班。1993年将省教育实验学院实验中学改建为云南民族中学。1995年全省教育三干会决定,增设100所寄宿制完全小学、200所半寄宿制初小和重点办好边境口岸的示范中小学。“十五”期间开展了“两基”攻坚,云南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世行贷款、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及西部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中,都对民族地区中小学给予定点、定校、定项目的重点倾斜。从2000年开始,仅省级财政每年就增加720万元,解决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问题。至2008年底,全省已建立41所省定寄宿制民族中小学,3000所半寄宿制高小。

      2.重视民族语言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双语教学,专拨民族教育经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结合全省25万余名小学生需要用双语教学的现实,云南省从2002年开始组织省内民语专家审定和出版民文(双语)教材。至2008年底已审定出版彝、苗等12个民族,15个语种的117本民文教材。作为教育部试点地区,从2001年以来,省教育厅已先后两轮启动了民族地区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全省几十万教师在自修反思中更新了教育理念,改进了教学方法。近几年来还对1370余名双语教师进行了培训。

      3.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1951年云南民族学院成立后,专门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通过举办民族班,实行定向招生,采取了一些对民族学生进行照顾的特殊政策。如凡考入重点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录取分数并优先录取;对民族地区的大专学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在教育发达地区的重点学校创办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1972年至1984年,全省共建立了10所民族师范学校。1979年至1987年,国家将全国边境一线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7年云南省又安排500多名指标,重点照顾山区、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转公办。1980年云南根据国家民委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的中等专业学校内逐步设立民族班,在自治县恢复设立民族中学;办好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各类民族学校;在云南民族学院办预科班,其他有条件的大学也试办民族班。1988年至1990年拨出专项经费对民族师范学校校舍进行建设和设备补助。1992年以后,国家对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使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长。1993年省政府将云南民族学院列入省级5所重点院校之一。“十五”期间云南民族学院升格为云南民族大学,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75%。

      (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1.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1951年8月起国家决定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免费医疗或减免收费,并制定了《防治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与推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1951年,省政府派出12个巡回医疗队到边疆工作,提高他们的医务水平。仅1952年,德宏民族群众享受国家免费医疗就达17万人次。云南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决定》,逐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医院、卫生院和农村牧区的医疗队、防疫站及其他医疗卫生设施,培养卫生工作人员。1952年对少数民族卫生干部培训给予照顾,并明确少数民族卫生经费来源及补助规定。1953年初,云南军区筹备了90多吨药物,建立了32个化验室,组织了一个包括专家、教授和医务人员等327人的抗疟总队,组成了2000多人的抗疟队伍,分赴边疆开展抗疟工作。八十年代,云南加强了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使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从1986年起,各级卫生部门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医务人员进修实行免费。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全省开展了建设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三项建设”,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建设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云南加大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云南还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开展民族地区防治地方病工作提供了指导,地甲病、结核病和地氪病等地方病也基本得到控制。

      2.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总结,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形成了以彝族医药为主干,汉、傣、藏医药为分支,苗、壮、白、纳西等民族医药为辅的疗效独特的云药文化体系。在云药产业发展战略中,云南重点发展民族药产业。目前全省已有昆明制药集团、昆明滇虹药业、云南特安呐制药等42家制药企业生产国家批准上市的127个民族药品种。2007年,全省共生产销售民族药103个,实现销售收入38730万元。针对云南省中成药、民族药及地方习用药材无法定标准,以及与国家标准“同物异名”、“同名异物”的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决定进行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在2005年底正式公布《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和《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基础上,目前已经正式颁布了50个彝族药和54个傣族药标准,其中5种还将纳入2010版国家药典标准。为了加强民族医药的整理研究工作,西双版纳成立傣医研究所和傣医院,楚雄州中医院成立彝医研究室,多民族的普洱市成立民族医药研究所,迪庆州成立藏医院。已整理出版《傣族传统方药志》、《德宏傣族验方集》、《彝药志》、《白族药志》、《元江哈尼族药志》、《拉祜族药志》、《佤族药志》、《纳西族药志》等一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著作。

      (三)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

      60年来,云南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下发了《关于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为各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提供了保障。

      1.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云南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于1956年6月,成立了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并于7月组织200多人与中国科学院派来的少数民族语文调查工作队100余人到全省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经过半年左右的时间,对哈尼、傣、傈僳、拉祜、纳西、佤、景颇、苗、彝、白等10个民族的语言作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先后帮助哈尼、傈僳、纳西、佤、景颇、苗、壮等7个民族创制9种文字,帮助傣、拉祜、景颇3个民族改进4种文字。1956年至1964年,云南设置民族语文教学机构及专项经费。1957年省教育厅成立民族教材编译室,随后成立云南省民族出版社。1958年下半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民族语文机构被撤销,民族文字报刊被停办,专业人员被迫改行。改革开放后,民族语文机构逐渐健全。云南民族学院民族语言系从1980年起,先后开设德宏傣文、西双版纳傣文、傈僳文、景颇文、拉祜文、彝文和佤文7个文种的5个本科班和两个专科班。1992年至1996年8月,完成了《云南省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草案)的起草。该《条例》通过各种保护性、适当照顾性、补充性的条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规定具体化。截至 2006年底,云南帮助13个少数民族创制、改进和规范19种文字及拼音方案,少数民族语文在广播、影视、报刊等新闻和大众传媒得到广泛运用,2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语言简志。

      2.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有东巴文化、藏传佛教文化、毕摩文化、贝叶文化、梯田文化等多种文化。为使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从五十年代开始,云南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1957年后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民族文化古籍和民族民间文艺被诬为“封、资、修”,遭到批判、查封,甚至销毁,民族文化经历了空前浩劫。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1年3月起云南民族出版经费逐年有所增加,对于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的亏损,由地方财政解决。1984年,成立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出版工作,一些地州(市)均先后建立了相应的民族古籍工作机构。1999年省民委召开了全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2000年至2005年的全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出版工作条例。云南省还先后制定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目前,从省到州市县基本形成了民族古籍机构网络,形成一支强大的民族古籍专业或兼职人员队伍,现已整理出版了21个少数民族的古籍或民间文学。各地还建立了一些博物馆、文化馆,搜集、保护少数民族文物。傣族佛寺彩画、壁画,沧源、丽江、巍山壁画,麻栗坡大王岩壁画,剑川石宝山、建水石窟等,都得到加强管理和保护。

      3.加强文化艺术队伍和人才的培养。一是文化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解放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文化设施的投入。1950―1957年,各民族地区先后建立文化馆(站)和文艺团体,部队和地方建立电影队和文工队,深入农村宣传各项方针政策;云南还成立中等艺术院校,专门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全省各县都建立了广播台(站),相关的民族自治县共开办了13种民族语广播节目,兴建了一批电视调频转播台。自1992年开始国家实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全省各地、州、县(市)都有了电影院、文化馆(有的是文化宫)、图书馆,各乡镇有了文化站。二是新闻出版事业迅速发展,8个自治州都办了报纸。1976年重建云南民族出版社,用14种文种出版图书。1981年建立德宏民族出版社。《民族工作》杂志于1980年创刊。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出版物的销售,从1981年起,增设了民族文字图书的发行网点,在发行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级书店,配备了懂得民族文字的民族干部担任领导或从事发行工作。从1993年5月1日起,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省级税务部门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三是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层出不穷。少数民族作家队伍不断壮大,一大批少数民族作家茁壮成长,创作了大量文学作品。在全国定期举办的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评比和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电视、文学评奖中,一大批作品和优秀演员获得大奖。至2008年底,全省共命名青年表演艺术家30人、优秀青年演员51人、民间艺人461人;一批优秀中青年演员和编导先后获得文华奖、梅花奖、荷花奖等;全省文化系统有23人获得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有69人先后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十五”以来,全省共有50多个剧(节)目在全国性文艺赛事中获得100多个重要奖项。

      4.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新中国成立以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一是在衣、食、住等风俗习惯方面,党和政府从物质上提供保证,专门为少数民族安排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采取建立专门生产基地、优先保证生产资金和原材料供应、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传统的民族节日实行放假制度,对回族职工给予伙食补贴。二是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形式和亲属称谓,党和政府从法律上确保婚姻自由。三是党和政府一贯主张,凡是有利于民族发展进步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就要发扬;凡是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由少数民族自己逐步加以改革。例如,景颇族“拉事”,小凉山彝族“打冤家”、“巫卜”、“神判”,傣族“赶琵琶鬼”,哈尼族“杀双胞胎”、“杀生理不全婴儿”,部分佤族“剽牛祭鬼”、“砍人头祭谷”等。为了破除阻碍民族发展的陋习,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召开各种类型会议,摆事实,讲道理,反复说明其危害性。在提高群众思想觉悟的基础上,20世纪50年代中期,群众起来废除“拉事”、“赶琵琶鬼”、“打冤家”、“杀双胞”、“杀生理不全婴儿”等陋习。

      沧源崖画

      (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水平

      1950年后,省委、省政府重视科技工作,先后在西双版纳、德宏等边疆民族地区试种、推广橡胶、咖啡、胡椒、砂仁等经济作物成功,试种、推广小麦种植成功,大面积试种、推广种植双季水稻成功。过去农作物不习惯施农家肥的民族,通过宣传教育,普遍使用农家肥。在总结传统农业技术的基础上,又逐渐推广改良土壤,使用良种、化肥、农药等现代农业科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科技,推动经济发展。一是培训科技人员。先后开办科技培训班,并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方面对边远地区给予照顾。二是推广农作物综合试验示范区,推广费用由农民自筹和国家补助相结合。三是制定规划,在8个自治州进行35项应用科技研究试验,并在推广省级、国家级“星火项目”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四是国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科技事业,并以科技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1981年云南给予边疆民族地区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进行照顾。1992年,对在边疆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实行破格晋升,并不要求外语条件。1993年,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补贴。云南对在民族地区从事民族科技文化工作的干部申报中级职称,可免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测验。对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干部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在评审组织中,设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为促进民族地区科学技术的发展,1993年1月7日,出台了《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规定省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搞好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性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照顾,并指导实施重大项目。省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人事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从资金、物资、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做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四、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大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为培训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云南各地县都先后开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吸收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参加工作。1952年至1953年,全省组织三批民族工作队到保山、德宏、普洱、西双版纳、临沧、红河边疆民族地区开展工作,从中选择有培养前途的送往各级民族学院、党校和培训班学习,学完再回到原工作地区。同时,从大中专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中吸收一批参加民族工作。1957年后由于“左”的错误,民族干部培养受到冲击,民族干部逐渐减少。尽管1963年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应尽可能回本民族地区工作,并且1978年和1981年国家有关部门再次强调执行上述规定,但是少数民族干部增加不太明显。尤其是“文革”期间民族干部培养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有些少数民族干部被迫害致死、致伤、致残,或被迫外出,流落境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云南采取和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是专业进修,选拔年轻有文化的少数民族干部经过考试送到大专院校学习提高,同时,组织人事部门从高等院校少数民族毕业生中分配一批充实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二是恢复和开办民族干部培训班。三是破格提拔符合“四化”条件的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地、县级领导职务。四是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轮换任职,以开阔干部视野,积累工作经验,提高政策水平。五是上下交流、见习考察。有计划地从领导机关选拔一批优秀的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到基层担任领导工作;选调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到领导机关工作见习,然后回到本地区工作;选派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到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较长时间考察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领导水平。六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实际困难。1980年,省委决定对长期在边疆地区工作的外地干部,本人要求到内地的,要有计划地妥善安排,与家属两地分居的要接到边疆转为城镇人口,对高寒缺氧地区和高山峡谷工作的各族干部,适当给予生活补贴。七是出台相关政策,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1994年10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试行)》;199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2006年,省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八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各民族乡乡长都是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截止到2007年,云南省少数民族人才总量达29.3万人,占全省总数的28.4%;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占全省党政机关干部总数的32.8%。全省有16个州市党委班子、14个州市政府班子和115个县级党委班子、113个县级政府班子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实现了云南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在省直部门担任厅级领导干部的目标,特别是独龙、德昂、阿昌、布朗等人口较少民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有本民族干部担任省直部门厅级领导干部。

      五、基本经验

      60年实践证明,云南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省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正确道路。其基本经验是: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云南工作“团结第一、工作第二”,“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从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工作队伍建设着手,迅速稳定了全省局势。通过创造性地开展四种类型的民主改革,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营造了一个和平、安宁、稳定的云南边疆。改革开放以来,坚持从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和发展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出发,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颁布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开展“兴边富民行动”、繁荣民族文化、振兴民族教育、培养民族干部等政策措施,形成了以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配套的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政治法规体系。

      二是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省委、省政府针对云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较低层次的实际,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有针对性地采取特殊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和散居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三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大局作为实现和保持边疆繁荣稳定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原则,把民族平等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制定政策措施和协调民族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推进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全省中学学校德育教学内容,编印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读本,确定命名了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用12种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优势,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各族干部群众手中。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

      四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少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振兴民族教育、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培养使用力度,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应细飞 王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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