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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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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11月贵州解放,揭开了贵州历史的新篇章。全省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一场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社会大变革,即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这一伟大变革,彻底砸碎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枷锁,贵州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

      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共有48个少数民族,占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个数的87.2%。除汉族外,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还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满族、瑶族、壮族、毛南族、蒙古族、羌族等少数民族。在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都有少数民族居住。

      贵州各族人民在历史上受封建制度的剥削与压迫非常深重。由于地主经济根深蒂固,在地主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贵州农村无地、少地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1912年至1935年,贵州农村无地、少地农民所占百分比从57%,增加到69%,大大高于54%的全国平均数。国民党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佃农、半自耕农的比例越来越大。以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所辖的独山县为例,土改前,占全县总人口5%的地主,却拥有全县总耕地面积70%的土地,而占全县总人口50%的贫雇农却只有全县总耕地面积5%的土地,地主阶级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每人占有耕地的142倍。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由封建官僚地主阶级占有,这种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着贵州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长期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吃的是“半年糠菜半年粮”,一遇灾荒,只有逃荒乞讨,饿死他乡;穿的是破衣烂衫,许多人终年赤足,不少贫苦农户全家只有一条裤子,妇女常因无衣裤遮羞而不敢出门;许多人家没有棉被过冬,在严冬季节,靠围火取暖或盖秧被御寒;住的是土墙茅草房,还有住山洞的。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95%左右,因此,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很低,完全靠传统的耕作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在黔东南、黔西北地区以及其他山区,仍然采用“轮歇丢荒”、“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方式;不少地方田地耕种不施肥,种白水地、栽白水秧的现象比较普遍。广大农民由于维持生存都极端困难,因而没有能力改善生产条件。贵州虽然在汉代就已使用铁制农具,但到了近代,仍有许多地方使用木犁、木耙、石耙等简陋的农具进行生产。由于无钱买耕牛,许多地方还用人拉犁或用锄头耕地。水利灌溉条件很差,85%以上的耕地靠“望天水”灌溉。

      由于地主阶级几乎完全垄断了土地,广大农民不得不以高额地租租种地主的土地。地租分死租和活租两种。活租有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甚至还有二八分的不等,农民辛苦一年的劳动果实,绝大部分被不劳而获的地主夺去。死租是地主按丰收年景实收庄稼的一半或高于一半的产量定租,佃户则不论丰歉,都要照定额交租,遇上荒年,佃户只得变卖家当向地主交租。此外,佃户还要负担无偿劳动和其他额外剥削,如地主家打田、栽秧、修房、婚丧等,佃户都得去无偿做工。另外还有地主对农民的高利贷,其残酷的剥削方式不亚于地租剥削。各族人民对这样的土地制度深恶痛绝。“穷人日子真正苦,一无田来二无土,做牛做马累一年,打得粮食归地主。”这就是他们对万恶的封建土地制度的控诉。多少年来,他们一直渴望着铲除这种制度,并为之进行过长期英勇斗争。

      解放后,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贵州的历史从此结束,贵州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是,广大劳苦群众要真正翻身当家作主人,必须彻底推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彻底摧毁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基础,只有进行重大的社会变革,才能获得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才能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挖掉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的老根。因此,开展反封建斗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贵州的解放,标志着几千年来长期生活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奴役下的各族人民从此获得了新生。自此,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正确的方针政策的指引,开始了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贵州的社会民主改革任务,是分为两个步骤完成的。第一步,是开展以完成“五大任务”(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第二步,是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

      (一)开展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

      贵州的反封建斗争是与大规模的剿匪斗争结合进行的。解放初期的贵州,阶级矛盾极为复杂。贵州是国民党长期统治的大后方,反动统治和封建势力特别凶恶。淮海战役后,国民党制定了“应变计划”,在贵州招兵买马,网罗军阀政客、地主恶霸、匪特和帮会中的反动分子,举办“反共游击干部训练班”。在贵州解放前夕,他们又派遣特务潜伏各地活动。解放后,1950年初,境内国民党残余势力,执行国民党贵州省政府潜逃前布置的“应变计划”,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川、入滇作战,贵州留守力量薄弱之机,与城乡封建势力相勾结,网罗国民党散兵游勇和社会上的流氓惯匪,欺骗裹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组织了以颠覆新生人民政权为目的的土匪武装暴乱。匪乱高峰时期,全省土匪有20万之众。当时整个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有股匪盘踞或骚扰。土匪大肆进行抢劫,攻打人民政府,杀害工作人员和农村积极分子,强派捐款,奸淫掳掠,无恶不作,反动气焰极为嚣张。刚刚获得解放的各族人民又重新受到土匪的威胁。为了保卫人民政权,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建立革命新秩序,在西南军区、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剿匪斗争。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军区组成东、西两个集团,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军事进剿,政治攻势,发动群众”三结合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具体政策,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了一年多艰苦卓绝的剿匪斗争,到1951年上半年,彻底消灭了盘踞在少数民族边沿地区的股匪,取得了剿匪斗争的伟大胜利。

      剿匪斗争的胜利,从军事上、政治上打垮了敌人,人民政权获得巩固。在历时一年多的剿匪斗争中,贵州各族人民积极协助,大力支援人民解放军,为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同时在斗争中经受了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和阶级斗争觉悟,增强了向封建势力作斗争的勇气。

      1950年下半年,贵州大规模的剿匪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中心区基本净化。除少数地方外,全省省、地、县三级人民政权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已初步发动和组织起来。在这种形势下,中共贵州省委于1950年8月召开全省第一次代表会议,确定今后全省各级党组织的任务是放手发动群众,团结广大人民,集中全力,胜利地完成减租任务,为土地改革做准备。在完成上述任务中,应紧密结合秋征、清匪、反霸、退押等工作,扫除群众翻身的障碍,树立农民的优势。9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决定,确定在进行土地改革前,全省要以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作为主要工作任务。

      中共贵州省第一次代表会议和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委会议后,一个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逐步由中心地区向全省范围迅速展开。

      由于贵州的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中共中央西南局指示: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必须贯彻民族自觉自愿原则和慎重稳进的方针,必须从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民族干部培养、民族群众认识提高等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社会改革。在目前情况下,必须调整好民族关系,力戒搬套汉族地区工作经验、口号和命令方式的做法。在真正条件成熟的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稳步的开始社会变革。在领导少数民族减租时,应尽量推动少数民族地主自动减租,并尽可能通过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直接去领导进行。在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反霸、退押。关于民族杂居区的政权形式,应该是民族联合政府的形式。如某区某乡是单一民族聚居时,仍可考虑与布置区域自治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西南局的指示,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合贵州实际的特殊政策措施:在少数民族地区清匪反霸中只反匪首不反霸;在减租退押中只开展减租、废债,一般不搞退押和退帮工、帮粮,并且尊重群众的意愿,群众要求减租则减,群众不要求减租则不减。减租的方法也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一般采取说服教育和由农会与地主协商的办法,推动地主自动减租。减租是减当年的租。在原定租额上减少25%,故称“二五”减租。减租后各种分成制大体变成了“三五至六五”分成,即地主得出租田土实际产量的35%,佃户得65%。地主收取佃户的押金全部退还。退帮工、帮粮一般从解放之年为限前推三年计算,由佃户与地主面对面的清算,地主作了合理的退赔,在减租、退押中,宣布一律废除地主所放之债。农民群众之间的债务一般继续有效,对于其中不合理部分(高利贷),由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减低利息,难以解决的由农会调解。据独山地区1951年3月对四县一乡和32个村的统计调查,这些地方有38900多农户通过减租获得的稻谷有1182多万斤,平均每户得304斤。另据都匀等三县统计,农民通过迫使地主退帮工帮粮等得稻谷500多万斤。通过废债、减息,把许多农民从高利贷的沉重盘剥下解放了出来。

      1950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八次行政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和《关于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问题》两个重要文件。西南军政委员会在批转这两个文件时指出:最近三个月,贵州少数民族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剿匪的胜利,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到来,汉族地区群众反封建运动的开展),少数民族群众相当普遍地要求社会变革。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要求,今后少数民族中可以开始实行部分的社会变革,但在内容上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只能在民族大团结的原则下实行清匪和减租,不实行反霸和退押。少数民族中实行社会变革必须重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缓进与稳步的方针,避免民族内部发生混乱,避免民族之间发生纠纷。1951年1月,中共贵州省委向全省各级党委发出通知指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贵州少数民族社会改革问题》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是指导全省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应结合实际认真讨论并贯彻执行,在方法上应采取“自上而下的争取团结上层与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1951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会议认为:贵州解放一年来,已经培养出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群众发动组织工作中又出现了一批积极分子,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觉悟普遍提高。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试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今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关键。只有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才能根据少数民族的要求,逐步进行社会民主改革。这次会议后,全省各级政府相继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先后建立了清镇、惠水、都匀、独山、黄平、丹寨、贞丰等28个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协商决定本地区应制定改革的各项事宜。一批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吴通明(苗)、陈永康(布依)、陆镇藩(布依)、李仿尧(彝)等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了镇远、贵阳、独山、毕节四个专区的副专员,有17名少数民族代表担任了正副县长,297名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干部和积极分子担任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委员。随着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逐步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不断扩大,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这也为贵州的各项社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上述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不仅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农民的拥护,也得到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支持。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反封建斗争得以顺利开展。

      经过一年多的反封建斗争,基本肃清了农村中的各种反动残余势力,给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以沉重的打击;一些受剥削压迫最深重的“老帮工”、“丫环”、“抱养崽”等获得了人身自由,积极投身到反封建斗争的行列之中;许多“老佃户”成了农民协会和武装民兵的骨干;广大农民群众受到了教育和锻炼,人民群众已充分发动和组织起来;农村基层政权已经建立;各级干部在斗争中积累了经验,这些,都为进一步开展农村的社会民主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开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摧毁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

      贵州在取得以完成“五大任务”为中心的反封建斗争胜利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关于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地区进行大规模土地改革的指示和精神,从1951年开始,分期分批地在全省农村进行土地改革。

      1月,中共贵州省委召开地委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全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以后普遍开展起来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经验,研究实施土地改革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任务十分繁重。贵州是少数民族地区,在这里进行土地改革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使土地改革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中共贵州省委决定,从2月下旬到4月上旬,贵州的土地改革试验在独山、毕节、贵阳等7个专区的10个县、20个乡的23.6万人口的地区展开,进行土地改革的探索和试验。在上述地区试验取得成功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中共贵州省委于4月召开第二次全省代表会议,集中研究了全省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步骤。会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坚持贯彻党的依靠贫农、雇农,巩固地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方针。同时还指出:贵州边沿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基础薄弱,工作任务应与中心区不同,即主要完成“五大任务”。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应待广大群众自愿后再进行。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省土地改革分4期进行。

      1951年5月在全省中心区49个县内的133个乡、1321个村、133万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一期土改。同年8月第二期土改在中心区56个县内的419个乡、3002个村、467万人口的地区开始。1952年1月第三期土改工作在边沿的47个县内的390个乡、3343个村、403万人口的地区展开。1952年6月,第四期土地改革开始进行,这期土地改革主要在边沿地区40个县内的377个乡、3153个村、35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展开。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顺利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民主改革任务,中共贵州省委认真总结了前三期土地改革的经验,作出了《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针对第三期土地改革中出现的违反政策问题,重申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的方针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必须首先明确少数民族是在民族团结、少数民族自觉自愿并有了干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土改,所谓阶级斗争必须在这个前提下条件下去进行。要求各地纠正片面地理解“民族问题就是阶级问题”的观点,认真贯彻中央的民族政策,注意民族特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强迫少数民族说汉话;大力培养民族干部,由各民族干部领导土改;善于等待少数民族觉悟,严禁干部忽视民族问题制造阶级斗争。在方式上要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协商和斗争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贯彻政策。应注意搞好生产,并结合进行土产交流,做好文教、卫生等工作,不应孤立地进行阶级斗争和采取单打一的工作方式。还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前的反封建斗争,以清匪反匪首相结合进行减租退押,打击面要窄,不进行反霸斗争;减租退押应切实依据政策,并应结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进行;对划分阶级、没收、分配要严加控制,必须由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进行,不得有任何强迫。关于发动群众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自觉自愿起来行动,而不是外来干部制造斗争。强调必须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标新立异,曲解政策。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决定,在第四期土地改革中,采取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依靠少数民族中的骨干分子,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区别对待少数民族中的大、中、小地主,把打击面缩小到最低限度的方针。在分配土地时,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的“姑娘田”(有的地方又称“私房田”,是家长划给姑娘个人独自处置的稻田)、“麻园地”(是少数民族姑娘自己开垦用以种麻,供自己享用的少量园地)、“蓝靛土”(是少数民族开垦种植蓝靛作为染料的少量土地)等不没收,不分配;对少数民族的奠祭山林、聚会娱乐园地,如“游方坡”、“跳花场”、“斗牛地”等一律保留。对无地或少地的少数民族农民,可分给稍多于一般农民的土地。

      由于正确贯彻执行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进展比较顺利。到9月底,第四期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只有少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土改工作在1953年春耕前完成。在全省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还及时组织了复查工作。复查工作按1952年1月中共贵州省委作出的《关于土地改革复查中对错划阶级成分的处理意见》进行:一是中农被错划为地主的,应无条件地退还被没收的土地及财产;中农被划分为富农的,被征收的土地应全部退还。二是富农被错划为地主的,除依法征收其应征收土地外,其余土地尽量退还原耕地,房屋全部退还,其他财物原则上退还原物。三是小土地出租者被错划为地主的,如系城市工人、小学教员、小贩等生活困难者,应退还原土地及其财产,职业收入很大者,按富农处理。通过复查,及时纠正了土地改革工作中因工作粗糙而发生的某些偏差。同时,对土地改革不彻底的“三类村”进行了及时“补课”。

      经过土地改革,在贵州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结束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全省1194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1065万亩,分得耕畜30万头,分得农具7万多件,分得粮食3699吨,还分得一部分房屋及其他生活资料。分到胜利果实的劳苦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大发展。1951年,全省粮食总产量比1950年增长6.42%,1952年比1951年增长8%,1953年又比1952年增长10.1%。

      经过全省各族人民三年的一致努力,贵州基本完成社会民主改革的任务。在这场变革中,中国共产党的队伍得到了发展壮大,培养了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民政权得到巩固,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实现了全省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

      贵州经过土地改革,各族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但是由于原来的基础十分薄弱,相当部分农民由于缺少耕牛、农具和必要的生产资金,发展生产十分困难,因此土地改革以后,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出现了买卖土地和青苗、放高利贷、#from 本文来自九象www.jike120.com,全国最大的免费范文网 end#雇佣长工等现象。据贵筑县(今贵阳市花溪区)1953年的调查,全县买卖土地的有903户,买卖青苗的有307户,放高利贷的有131户。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农村就开始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如果不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就不能巩固。只有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才能使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另外,建筑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妨碍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无法满足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要的粮食和工业原料。这就需要把私有制的小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

      贵州农业集体化的过渡形式,是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51年3月全省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到1957年上半年全省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历时近7年。贵州发展互助合作化的工作,是先行试点,然后推开的,比较慎重、稳妥,整个发展过程分为试办、发展、整顿几个阶段。

      1951年春,贵州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结束以后,中共贵州省委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民已有的换工习惯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的贵筑县白云区尖山寨进行试点,开始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改革以前,尖山寨19户农民几乎都是佃农,除2户口粮能自给外,其他农户不得不靠打短工和借债过日。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原来的家底薄,发展生产存在着许多困难。在中共贵州省委工作组的具体帮助下,1951年3月,全省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贵筑县白云区尖山寨的赵树华互助组成立。此后,全省各地都相继成立了一批示范性的互助组。在这批示范组的影响下,全省互助组迅速发展起来,到1951年底,在土地改革结束的地区,已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2809个,参加的农户有1.75万户。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各级领导在农村土地改革以后要以新的方法组织农民,按照“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三项原则,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并根据中央关于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在完成土地改革较早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广泛宣传。采取先培养典型,树立榜样,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建立互助组。

      1952年,中共炉山(今凯里)县委建立了全县第一个少数民族互助组――张明亮(苗族)互助组。为了扶持这个互助组的生产,国家无偿地发给他们部分农具和耕牛贷款,解决互助组在生产中的困难。全组6户组员,积极生产,做到了满栽满插,秋后获得丰收,全组粮食产量比1951年单干时增产64%。第二年,互助组发展到41户。这一年,由于学习了黄泥选种等先进技术,每亩田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施肥50到100斤,秋收时又获得比1952年增产24%的成绩,成为当时西南水稻丰产模范。少数民族农民亲眼看到张明亮互助组连年增产的事实,都积极要求组织互助组,全县互助组很快地发展起来。通过试点,全省少数民族地区互助合作运动普遍推动开来,据当时5个自治地方1953年底的统计,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总农户的36.78%。

      1953年底,中共中央公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规定了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中共贵州省委决定把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作为今后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旗帜和核心,把互助组带领起来。根据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党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总任务,中共贵州省委拟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合作社的规划,强调必须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在领导思想和计划上,要既不同于中心区,也不同于一般地区,要求用更多的时间和更和缓的方式逐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省委特别指出:边沿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基础薄弱、问题复杂的地区,建立合作社的工作更应稳慎,不要硬赶中心区的进度。

      1954年上半年,全省掀起了宣传、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热潮,并推动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到6月底,全省农业生产互助组增加到26.5万多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64%。其中常年互助组6.2万多个,入组农户占组织起来农户总数的27%左右。从下半年起,全省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从以发展互助组为主转到以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

      1953年11月,全省试办的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贵筑县白云区尖山寨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尖山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赵树华互助组的基础上,在中共贵州省委工作组的具体帮助下试办起来的。赵树华互助组地处贵阳市近郊,生产条件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在中共贵州省委工作组的帮助下,在贵州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一直走在前列。

      由互助组转变为初级社,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重大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农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疑虑。这些疑虑反映了广大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的矛盾心态。从“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深重压迫下获得翻身解放的贵州各族农民,对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有着真挚的感情,坚决响应共产党、毛主席的号召。但由于长期受小农经济传统观念的束缚,要把刚刚分到手的土地交到合作社去,一时又难以接受。针对农民的思想状态,各级党委组织农民认真学习和领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学习了河北王国藩创办“穷棒子”社的事迹和山西李顺达勤俭办社的经验,激发了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情。尖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办起来的。这个社共22户100人,有52个劳动力,有共产党员5人,共青团员4人。通过社员民主选举成立了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合作社对土地入股采取固定地租的办法,以田土常年产量的一半作为地租报酬,固定不变,每年收获后先扣除地租,其余部分按劳分配。耕牛、大型农具不入社,由社员自养自管,合作社租用并付给报酬,小农具自带。这样一种形式,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觉悟程度基本相适应。农民既关心自己的利益,又关心集体的利益,集体的积极性与农民个人的积极性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因而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尖山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社的第一年即获得较好的收成,全社粮食产量达到11.74万公斤,现金收入达到1.53万元,人均粮食290公斤,人均现金收入110.9元,家家有余粮,户户杀年猪,人人添新衣,初步展示了合作社的优越性。

      1954年是贵州省农村大力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安排,各地、县在初步宣传、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基础上,迅速制订了建社计划,组织训练了干部,选择了一批基础较好、骨干力量较强、群众互助经验较丰富的互助组为重点,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4年2月上旬,全省已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06个(包括3个蔬菜生产合作社)。

      2月18日,中共贵州省委批转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步总结,要求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切实按照中共中央规定的建社条件,把合作社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坚持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由点到面逐步发展的方针。6月,中共贵州省委召开全省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是全省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在1955年春耕生产以前分批控制发展合作社。会议以后,试办工作的进展比较迅速,到1954年底,全省试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6341个。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中共贵州省委一开始就强调,必须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要求用更多的时间和更缓和的方式逐步进行。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大力培养和放手提拔少数民族干部,依靠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团结少数民族中有威望的首领,如房族长辈、寨佬、歌手歌师、罗汉头(未婚男子称“罗汉”)、姑娘头等,建立有党员、干部、民族首领人物、互助组骨干参加的建社筹委会,通过筹委会去发动群众;二是作好示范,组织群众参观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事实解除群众的种种顾虑;三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和习惯,坚决贯彻自愿的原则,注意耐心启发少数民族农民提意见,注意民主协商;四是注意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对不愿组织在一起的,绝不勉强;五是处理好入社的具体问题,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和风俗习惯。如妇女自种棉花自纺自织自穿的少量棉花土布,母亲送给女儿世代继承的姑娘田、姑娘土,祖宗遗留下来的房族轮种轮收的共田、和气田以及牯藏牛(少数民族在其传统节日――“祭鼓节”杀牛祭祖聚友,名曰:“吃鼓藏”或“吃牯藏”)、斗牛(斗牛是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祭祀牛等不入社等等。1954年春,在全省大力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各地也相继试办了61个少数民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97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组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前后,各地又先后建立了385个少数民族农业生产合作社和1064个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组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合作化比互助组有更大的优越性,合作社的劳动生产率一般比互助组高,收入有显著增加。据5个自治地方的统计,1954年的粮食产量比1953年增长了3.7%,90%以上的合作社获得增产。这样,合作社“方向好、产量高、收入多”的优越性日益为少数民族农民的实践所证实,越来越多的农民被吸引到合作社方面来。到1954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组织起来的农户(包括互助组)已占总农户的50%以上。

      1955年炉山、黄平、余庆、施秉、雷山五县农业生产合作社技术骨干训练班合影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贵州省委一再强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基础薄弱,问题复杂,更应稳慎,不要硬赶中心区”。1955年2月,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200多个,其中有少数民族社446个,占总社数的7.2%;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组成的社1161个,加上少数民族社共1607个,占总社数的25.9%。1955年3月,中共贵州省委在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互助合作运动情况的意见的报告》中指出:我省经济、文化还很落后,而少数民族地区更落后。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坚持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从有利团结和有利生产的原则出发,稳健地在这些地区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地向前发展,任何冒进情绪和消极情绪都是有害的,将会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招致被动。从目前来看,过去的一年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互助合作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不能忽略一般是快了一些。因此,省委确定1955年的方针仍是在巩固现有社的基础上,重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积极发展互助组。到1957年计划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农业社的农户拟占总农户的10%―15%,个别地区如条件不够,还可减少。

      由于中共贵州省委一开始就比较注意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实际出发,采取各地少数民族农民所能接受的特殊措施,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合作化虽然比汉族地区进展缓慢,但比较顺利。

      但是,1955年5月底,中央派人到贵州传达毛泽东关于在合作化问题上要克服消极情绪和“要大量、猛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以后,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这个指示,6月召开的中共贵州省委扩大会议不顾贵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积极地、大量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将发展计划作了相应的调整。会议还决定从省级机关抽调干部600人,从地级机关各抽调干部100人,从县级机关各抽调干部50人,下乡具体帮助建社,掀起建社高潮。

      1955年9月,中共贵州省委召开第五次代表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7月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精神,批判了贵州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错误地认为,1951年底中共贵州省委第三次代表会议确定反对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和1955年2月全省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确定收缩建社计划,是“两次大的摇摆”,1953年迟迟没有试办合作社,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收缩建社计划是“右倾的表现”。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化运动长期稳慎不进,停滞不前,缺乏积极的方针,右了”。这次会议还将全省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计划作了更大的调整。

      1955年12月,中共贵州省委召开第六次代表会议,传达贯彻10月中央召开的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会议认为,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公布后,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更加高涨,加快农业合作化已成为全省农民的迫切要求。会议作出了《关于实现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要求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初级农业合作化,在现有3.5万个合作社的基础上,到1956年秋收前后再建一批合作社,使入社农户达到全省总农户的75%以上。这次会议以后,全省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发展起来。到1956年1月底,全省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4.77万个,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2%,接近全国同期的发展水平(全国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8.9%),基本上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

      中共贵州省第五次和第六次代表会议以后,全省各地在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着手制订了本地区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1955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铜仁县幸福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

      贵州省在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初,是比较谨慎的,一般是采取典型示范,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的。但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思潮的影响,在幸福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后,各地不顾贵州农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农民的觉悟程度还受到很大局限,少数民族地区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的实际情况,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很不巩固的情况下,加快了高级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到1956年6月,全省已有47%的农户参加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6月,中共贵州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讨论了农业合作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问题,并根据中共中央制定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要求和对贵州农村情况的分析,通过了有关决议,确定以保证90%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增加收入,以及在1956年冬、1957年春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化为今后全省的中心任务。

      这次会议以后,全省农村根据“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在开展农业生产运动的同时,进行了整社工作。通过整社,纠正了一些地方的强迫命令作风和铺张浪费现象,调整了生产组织,推行了包工包产制度,基本上建立了生产秩序,对建社中遗留的许多具体问题也作了适当处理。在收益分配中,坚持了“少扣多分”的原则,一般都把总收入的70%―75%分配给社员,并对缺乏劳动力、生活上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做了适当照顾。

      1956年秋收后,在整社的基础上,全省开始进行初级社升级、并社工作。到1957年春耕生产前,全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有2.41万个,入社农户达到296.74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90.5%,平均每社120户。至此,全省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由于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从贵州的实际出发,注重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符合贵州实际的正确的方针政策,保证了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胜利完成,并在开展民族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但也有一些失误和教训,这些都对贵州后来的民族工作起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这一时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贵州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省份,又是全国解放比较晚的新区的具体情况,认为在这样的地方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不能照搬老解放区的做法,而只能坚持从贵州的实际出发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中共贵州省委根据中央“慎重稳进”的方针,正确认识民族特点,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争取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大力培养和依靠少数民族干部来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民主改革,在少数民族地区只清匪,不反霸,不退押,不肃毒,不动富农财产。在土地改革中,不动少数民族的“姑娘田”、“麻园地”、“蓝靛土”等等。在方法步骤上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耐心等待少数民族群众的觉悟,不搞强迫命令。这些正确的措施,得到了各族人民的真诚拥护和大力支持,因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剿匪斗争、清匪反霸的胜利,顺利地完成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民主改革的任务。

      在完成社会民主改革任务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贵州逐步进行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进行农村互助合作工作中,省委、省政府按照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引导和组织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对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坚持慎重缓进的方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意愿,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照顾少数民族特需土地和其他方面的需要,因而这项工作前期开展得比较顺利。

      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代销店

      但是到合作化后期,由于受全国形势发展的影响,逐步脱离贵州实际,不顾贵州农村生产力落后、发展不平衡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特殊实际,用一个模式,采取搞运动的办法,强迫命令,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导致一些不应发生的事件。1956年5月,在麻山地区发生了一起骚乱事件,参加者绝大部分是苗族群众,也有布依族、瑶族和汉族农民,骚乱的口号是:反对统购统销和合作化。事件发生后,中共贵州省委于7月27日发出了《关于和平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骚乱事件的紧急指示》,指出产生骚乱事件的原因,是在工作中没有认真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农业合作化推行过急;粮食统购太紧,干部违反政策,强迫命令,未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等,引起群众不满。由于中共贵州省委采取了和平解决的方针和一系列正确妥善的办法,使事件得以平息。但却留下了不顾贵州客观实际,导致要求过急,工作粗糙,出现偏差的深刻教训。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证明,只有把党的总方针、总政策与贵州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出切合贵州实际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充分尊重和团结各族各界人士,虚心听取各方面的呼声,反映各方面的要求,同时,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党内党外、各族各界团结一致,才能顺利地完成我们的各项工作,反之,就要受挫折,遭失败。

      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谭玲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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