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大事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特制定领导干部大事报告制度。
一、领导干部个人或家庭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参军、就业、生日,或购房、购车等大事要事必须向党支部报告。
二、报告必须在事项发生前用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由党支部经局党委组织部、纪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报告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不准超规格,超标准。
五、报告事项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向支部和上级回报实施情况。
上一篇:集体供热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工作制度 下一篇:食堂和面机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