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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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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做好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要求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 就 诊

      第五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六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八条 甲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专用就诊证历,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历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等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证历,并暂时留置证历和ic卡,以便备查。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历身份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历,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第十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

      第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或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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