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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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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市交通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土桥公路工程的业主单位**市交通局,与承担工程的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土桥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应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娱乐性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及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人员不得到甲方人员家里询访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没收工程款的_1_%至_5_% (最高不超过工程款的5%)的违约金和1-3年内不得进入江苏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对监督单位的约定和授权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镇监察室,双方授权监督单位主持本“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罚。

      六、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监督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其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段竣工验收后止,事后被举报,经查实的,此“合同”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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