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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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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业务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业务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委托受让标的的出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提交的文件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实地考证、评估等相关费用。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4.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1000元收醛__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每逾期______天,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受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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